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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法律:宪法(9)
文章出处:  发布时间:2006-07-05


  第六节国家机构

□大纲要求

1、掌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掌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2、理解国家主席的性质、地位;了解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和主要职权。

3、重点掌握国务院的性质、地位;掌握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明确国务院的主要职权和领导体制。

4、了解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5、掌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了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任期和主要职权。

掌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地位;了解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任期和主要职权。

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和领导体制。

掌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6、明确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含义;掌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范围;了解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民族构成和自治权。

7、明确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地位;掌握人民法院的组织;了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明确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掌握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了解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了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关系。

□要点速记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决定了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如遇非常情况不能进行下届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59条第1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将这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等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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