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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实用文书写作大全:指示、请示(3)
文章出处:  发布时间:2006-07-05

批转性请示

1.概述

批转性请示是请求上级对自己单位给下属机关或其它不相隶属的同级机关的指示、文件予以批准,并转发的一种公文文种。

2.写作要点

批转性请示多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构成:

(1)标题及题下标示

批转性请示的标题通常包括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请示)。发文机关如属几个机关联合发文的,应同时标明;一般写各机关的习惯简称。题下用括号标明发文日期。

(2)正文

批转性请示的正文由请示缘由、事项和要求组成,有时在请示缘由之前写上受文单位。批转性请示的请示缘由要交代清请示的目的以及对有关转送单位的意义;请示事项应涉及对有关单位的指示、意见等,但由于这些内容须先经上级机关批准才能下达,语气又要婉转。正文结束时,应写明“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部门遵照执行”等语,以表达自己的要求。

撰写批转性请示,要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过认真调查研究之后开始动笔,请示的事项要有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因这类请示一旦上级审准转达,便具有法定的权威和约束力,要有关部门遵照执行,所以,措辞的分寸感特别重要。

3.例文

 

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

 

国务院: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经济合同法如期顺利实施,最近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会同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等单位共同研究了执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问题,并提出了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择要报告如下:

(1)关于经济合同法施行以后,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规的效力问题。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精神,凡经济合同法施行前颁发的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规,除同经济合同法相抵触者应当修订或废止外,其余均继续有效。

(2)关于经济合同法施行以前签订的经济合同,在该法实施以后发生纠纷,是否按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处理的问题。根据经济合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及为便于经济司法起见,凡在经济合同法施行以前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延续到该法施行以后还在继续执行的,发生纠纷时应按照签订经济合同时所依据的法规或政策处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执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

 

××××年×月××日

 

直接批复

1.概述

批复是针对下级机关来文请示的问题表明意见,用于答复提出请示的下级机关的一种公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批复根据其性质和用途,可分为直接批复和转发性批复。

直接批复是针对下属机关请示的直接答复。

2.写作要点

直接批复由标题和正文组成:

(1)标题和题下标示

直接批复一般由批复机关名称、事项、受文单位名称和文种类别(批复)四部分组成。题下标明发文年、月、日。有时可省去受文单位名称。

(2)正文

直接批复的正文开头一般先写明“你单位×年×月×日的请示收悉,同意或不同意”的表态语,再按批复缘由、批复内容和结束语的顺序写作。批复缘由主要是把原请示名称、字号和年月日写清,以显示其针对性。批复的内容应分条陈述,结束时用“此复”、“特此批复”字样为习惯结语。

直接批复的标题中包含有发文机关和日期的,可不必另行落款。没有的,应在正文右下方签署发文机关和日期。

直接批复的写作,要求针对性强,用语准确、简练。

3.例文

例文一

关于在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金额计算问题的批复

(卫监发(1996)第48号 1996年9月2日颁布实施)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浙卫发〔1996〕40号文件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对上述条款所述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视具体情节,按以下方法计算罚款金额:

(一)对可以认定的违法所得,在处以违法所得最高倍数的罚款数额仍低于对没有违法所得罚款幅度的下限时,按照对“没有违法所得”处罚的罚款下限执行;

(二)对难以或无法认定的违法所得,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理,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根据情节确定具体的罚款金额。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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