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行政法规的约束。由于行政法规本身存在不完善性,吏治的腐败,管理的缺位,又使执法存在着偏差性,遗漏性。法规要不断完善,而不能乱开口子。如前所述,某些地方搞原罪不追,首次不罚和轻微违法不罚,是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精神完全相违背的。行政管理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行政法规要切合实际,有可操作性。现在对企业的资质要求规定,有的是严重脱离现实的,企业根本做不到。例如对监理企业国家注册工程师人数的要求,建设部明知达不到,只好自己开口子,允许企业有两年就位期,在此期间人员未达标不算违规。这样做法规还能有严肃性吗?去年非典期间,有的地方要求外来民工和企业必须出示无非典证明,幸而卫生部及时进行了制止。行政执法又包括行政审批和行政制约。而要做好行政审批和行政制约,又要进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等;这些工作应当形成体系,有一定的力度,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做到令行禁止,才能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而现在有些地方政府,首先自己带头违法,不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而是滥用行政权力去搞具体项目,如常州的铁本公司项目,总投资达100多亿元,竟然瞒天过海,规避国家监管。而这类项目,恐怕各地都有。有报导说全国已建成的173个高尔夫球场,竟然只有一个是经过国家批准的!这些项目哪一个没有政府背景?而在行政管理上,又是热衷于搞形式主义,搞花架子,乱评比,乱排序,假冒伪劣长期在眼皮底下猖獗,就是看不见,还自我感觉十分良好。
上百种假奶粉长期充斥市场,难道真的没看见?现在有的地方在市场交易中搞什么廉政协议,这是对法律的无知。协议和合同是民事行为,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廉政合同双方主体不平等就不用说了,关键在于廉政是法定义务,无论签不签合同,有义务的当事人都必须廉政。而合同的义务是双方当事人设定的,并且是可以变更,终止的。显然,廉政义务是不能也不须要用合同来设定的。双方当事人无权设定,设定了也是无效的。有的行政机关强调什么着装仪表行为举止,还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这种花架子有什么用呢??
5。刑事法律的约束。这不用多说,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就必须要受到惩罚,谁都知道刑法是最后的底线。然而刑事法律同样也有立法的滞后性,执法的偏差性,遗漏性。因此总会有人抱的侥幸心理,有人自恃财大气粗,后台硬,门路广,不把法律放在眼里。所以刑法要能起到威慑作用,就必须拿这样的人开刀,要敢于碰硬。欺软怕硬只会适得其反。打铁先得自身硬,国家执法机关岂能屈从地方势力?法律是国家的意志并且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任何个人或地方势力都无权任意解释更不能与之对抗。
作为国家政权的支柱,法律的防线一旦失控,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国家在化大力气在整顿和规范,而地方却在千方百计在法律上大开口子,充当违法经营的保护伞,这市场到哪能一天才能规范?对地方层层坐大,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公然用红头文件与法律相对抗,尤如在花园口炸开黄河大堤
,国家岂能听之任之?
6。社会和媒体的舆论约束。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形成气候,才能有制约作用。这里有个舆论发动和舆论导向问题。市场经济中的不规范行为一直是社会热点之一。近年来很多经济大案都是媒体揭露出来的,如何开发利用舆论和社会的约束机制,为规范市场经济服务,这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以上六种约束机制,属于控制;然而对企业行为光有控制是不够的,还要有引导,要给出路。企业首先是要求生存,如果在控制的范围内没有生存的空间,不能生存,那么企业必然要用各种手法来对抗。所以对守法企业要让其有利可图,这样才能保护守法的积极性。奇怪的是现在有一种看法,似乎守法是不可能生存的,更谈不到赚钱。河北省那个民企原罪可以不追究的一号文件,这种导向岂不是鼓励违法吗?这样搞法市场还如何能整顿规范?
制约机制加上引导机制,形成统一的大系统,才能发挥综合治理作用,这就要有把握全局的意识和能力;搞形式主义,玩花拳绣腿,是没有用的。
毒奶粉事件让我们不能不提出这样的问题:市场经济向何处去?如果市场经济继续这样混乱下去,那么就有可能危及国家和整个社会的安全;而要整顿和规范市经济,又必然会遭到社会各种势力的强力抵抗而无法深入,可能无功而返。何去何从?或曰:请教经济学呀!不提经济学家倒也罢了,提起来国人恐怕没有不来气的。这帮专出馊主意的专家,或者说这是必须经过的阶段,是必须付出的代价;或者说市场可以自我调节,不用管它到时候自然就好了;或者干脆出国溜之大吉要么做缩头乌龟干脆不露面了。指望不了这帮专家,但这个问题已经非常现实十分紧迫而又无可回避地摆在了国人面前,各位看官,您有答案吗?您想知道答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