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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1)
文章出处:  发布时间:2006-07-05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由行政领导按照法定的内容和程序,对公务员实施的考察和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以其义务、职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按照其管理权限进行。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

  能,是指从事本职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

  勤,是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六条 考核内容的要素依据公务员的义务、职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设定。各要素的考核标准以公务员的职位特点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地履行义务、职位职责,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出色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称职棗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较好地履行义务、职位职责,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按规定要求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不称职棗不能有效履行义务、职位职责,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范围

  第九条 考核对象为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部门领导职务及其以下职务的公务员。

  第十条 实施年度考核时,应区别不同情况,确定考核范围。

  (一)本年度病、事假累计半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二)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其他处分的在未解除处分的年度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是否解除处分的依据。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考核对待。

  (三)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四)调任、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所在部门(单位)在征求原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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