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增强公安机关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及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公安厅决定面向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和省属公安警察学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全日制毕业生统一考试录用5000名人民警察。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录用一批优秀人才,充实到全省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进一步改善人员结构,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
二、报考范围和对象
(一)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全日制2006年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不含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
(二)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全日制2004年、2005年毕业尚未就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不含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
(三)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开封人民警察学校、洛阳人民警察学校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全日制2006年应届毕业生;
(四)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含原郑州人民警察学校)、开封人民警察学校、洛阳人民警察学校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全日制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毕业尚未就业的毕业生。
三、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坚定可靠;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热爱公安工作,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4、1988年6月30日前出生;
5、身体条件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检标准的要求,其中双侧视力不低于5.0,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
6、符合拟录用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及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3、因违法违纪正被调查处理的;
4、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的、正在服刑的、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5、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