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考试录用工作自2004年起实行“凡进必考”,自治区、市、县(区)、乡(镇)四级联动、统一考试。招考工作将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统一部署、统一公告、统一笔试、统一评卷,以确保录用考试效果和录用人员质量。宁夏各级检察院补充工作人员,也统一纳入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组织的招考范围。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宁夏各级党政机关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积极推行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考试录用制度,一大批优秀人才进入各级党政机关,优化了党政人才队伍结构。但考试录用工作在宁夏的发展仍不平衡,一些部门和市、县(区)考试录用制度至今还没有启动,违规进人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着党政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宁夏为此决定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坚持“凡进必考”原则,严格考试录用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凡是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都必须采取公开考试和严格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擅开免考的口子。凡未经考录进入机关工作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公务员资格,不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不核准担任公务员职务,不得按公务员考核,不允许从事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定期考试录用工作制度,宁夏各级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原则上每年定期举行一次,自治区各部门、各市必须于3月30日前将其所辖各单位包括市直、县(区)、乡(镇)的考试录用计划汇总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笔试时间定为6月份。经批准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需要补充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试录用制度,参加自治区的统一招考。
按照宁夏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宁夏今后将强化和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身份管理,全面实行国家公务员备案颁证制度。强化控制措施,堵塞漏洞。除由宁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统一组织的录用考试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禁止任何形式的内部考录,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组织“以工代干”人员进行 “转干”考试,严禁搞任何形式的“以工代干”和“以干代公(公务员)”;党政机关补充工勤人员,应在国家核定的人员编制内,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实行合同管理,不得产生新的“以工代干”问题。要把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制度与党政机关人员工资统发制度结合起来,对进入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凡不能出具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用证明的,一律不予核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