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自治区人事厅、公安厅决定全区各级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355人。现将本次考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考录范围和对象
(一)考录范围:拟招考职位均面向全国公开考录。
(二)考录对象:
1、内蒙古籍人民警察院校(含原内蒙古司法学校)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含党校学历)的人员;
3、2003年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矫正视力1.0以上,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
(五)年龄30岁以下(1972年12月31日后出生),部分职位的年龄在35岁以下(1967年12月31日后出生);
(六)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七)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6、其它不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有关规定的。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2OO3年3月17日-3月26日。
(二)报名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团结巷8号,内蒙古转业军官培训中心院内)和各盟市人事考试中心,考生可选择任一报名点报名。
(三)报名要求:
1、报考者持本人毕业证、身份证、户口簿(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2003年应届毕业生持所在学校的毕业证明和身份证)以及近期同底片免冠二寸彩照4张到报名点报名(中小学教师报考,须出具所在旗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报考费每人220元(考务费每科50元,报名费20元)。
2、每个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不得兼报。同一职位报考人数与录用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达不到规定报考比例的职位,如报考者在报名表中填写“服从调整”的,由自治区录用主管机关负责调整到其它专业相近的职位,否则,按弃权处理。
3、报考者要准确填写《内蒙古自治区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报名登记表》,并填涂报名信息卡,填涂错误者,责任自负。
4、资格审查合格者,在2003年4月13日—18日,到原报名点领取准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