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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天津市公开招考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简章(1)
文章出处:  发布时间:2006-07-05
为满足我市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需要,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决定,公开招考公务员和工作人员1154名。其中,市政府办公厅等44个市级机关招考公务员和工作人员166名,市公安局等6个市级机关的分局和直属单位招考公务员378名,和平区等19个区县的机关招考公务员和工作人员522名,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等10个基层执法单位和市法律援助中心招考工作人员88名。为确保本次招考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要求,加大从基层选拔优秀人才的力度,严格依法考录,强化考录工作各环节管理,进一步增强考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考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

  二、招考对象及招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符合职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

  (二)招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111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5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
、社会人员需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 非津生源应届毕业生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7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8
、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其中:市级机关招考职位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在区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人员,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2
、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3
、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4
、在此前公开招考过程中被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
    5
、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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