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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法核心条款解读(2)
文章出处:  发布时间:2006-07-05

  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对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公务员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解读:《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监督更加规范和系统,当公务员意味着头上戴上了“紧箍咒”,意味着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与责任。此举有助于从法律制度上根治公务员的庸懒惰性,提高行政效能。过去是自愿辞职,再有就是给予处分、开除。但也有这样的公务员,平时不努力工作,大错没有,小错不断,给处分又够不上,但占着位置又不干活,耽误了工作。按照法律规定,这样的情况就可以辞退。

  防止“期权腐败”,严格公务员离职从业限制

  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解读: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有些公务员在职期间和被管理对象达成一种默契,也就是期权。在职的时候,给被管理者好处,不用行贿,等离职之后再拿高薪,这种腐败必须防止。

  从市场经济竞争角度说,这也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因为手中握有资源的公务员,到某个被管理的单位工作,对那些没有资源的行业竞争对手来说,是不公平的。

  对工作调整调动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严格把关

  规定:任用公务员应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的基本原则。

  解读:法律在“进口”、“楼梯口”、“出口”等方面对公务员的素质进行把关。

  把好“进口”关,就是公务员凡进必考,择优录用,对工作调整调动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也严格把关。

  所谓“楼梯口”即把好公务员晋升关,按照严格的条件、程序,实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

  公务员的“出口”,除了退休之外,又规定了淘汰的办法。比如辞退、开除。此外,《公务员法》特别强调加强能力建设,对培训也做了大量的规定,国家设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加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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