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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
文章出处:  发布时间:2006-07-05
  一、公务员工资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按劳分配原则

  按劳分配原则是指按照社会成员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报酬。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经济规律,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

  2、定期增资原则

  所谓定期增资原则,是指国家定期增加公务员的工资,即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按法律规定保证必要的经费以用于增加公务员工资。

  3、平衡比较原则

  所谓平衡比较原则是指国家在确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时,应将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作为参照系来不断调整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并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4、物价补偿原则

  即国家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公务员的工资,使工资增长率高于或等于物价上涨率,以保证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

  5、法律保障原则

  担任一定职务和级别的公务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领取工资报酬的权利。与公务员享有的其它权利一样,领取工资报酬的权利是基于公务员的身份发生的,并受国家法律的保障。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势增加或者扣减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二、新录用人员的工资、级别规定

  1、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

  2、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确定,原则上应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

  3、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提前定级,职务工资可高于同类人员一至二档。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类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档次,其基本工资原则上应高于试用期工资。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应及时确定其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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