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行政机关职能的特点,及目前的社会条件来看,还不宜在国家公务员较大范围内实行聘任制,只能在部分人员部分职务中采用。主要因为:第一,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主要是研究制定、执行政策和指导监督政策的实施。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一定连续性,并需要具有丰富行政管理经验的人员。若多数实行聘任制,很有可能带来大面积不稳定因素,影响国家行政机关政党运转。第二,聘任制的实施需要与之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落聘人员的去向和社会保障问题解决不好,聘任制的实行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人才市场也未发育成熟。因而我国公务员制度实行后,可在部分人员部分职务中实行聘任制。
三、国家公务员的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
任免机关是指具有法定任免权的机关。职务任免作为一种人事管理行为,任免机关是行为 主体。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工作人员。”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而,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我国公务员的任免机关。
任免权限是指任免机关对国家公务员行使职务任免的权力范围。任免机关只有在任免权限范围内实施任免才是有效的。对国家公务员任免权限的划分,是根据各级政府的组织原则和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划分的。
我国各级人民政府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各级人民政府中的工作部门以及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均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机关中的国家公务员,除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任免的政府组成人员之外,应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各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中除政府组成人员之外的领导职务和部分非领导职务,其他国家公务员职务,一般由任免机关授权各工作部门、任免机关的人事部门任命。如国务院任免国务院副秘书长,各部委副部长、副主任、副审计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各直属机构的局长、副局长、署长、副署长、主任、副主任等。
省政府任免各厅局的副职、直属机构的正副职、厅局级非领导职务等,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的司局级以下职务,省政府工作部门的处级以下职务,则可委托各工作部门任免。
四、国家公务员的任职
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须有拟任职务的职位空缺,在国家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严禁突破职数限额任职现象的发生。被任命的不同职务层次的国家公务员,应具备的拟任职位条件的基本要求。
1、任职情形
对国家公务员的任职情形予以规定,目的在于要求任免机关适时地实施任职。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2)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3)转换职位任职的;
(4)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5)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2、任职程序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用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这样才能保证任用质量,提高任免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水平。委任国家公务员职务一般按照下列程度进行;
(1)所在单位提出拟任人选。所在单位根据职位空缺和国家公务员的德才提出拟任职人选,并向任免机关说明拟任职理由、任职方案、拟任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等。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核。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接到下级单位任职呈报意见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并根据任职的不同情形,职务层次的高低,对拟任职人选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3)任免机关决定任命。具有任免权的机关,通过集体讨论,作出是否任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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