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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3)
文章出处:  发布时间:2006-07-05

  (4)任免机关发布任职令、颁发任命书。各级政府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分别发给由总理、省长、直辖市市长、自治区主席、市(州)长、县(区)长签署的任命书,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发给部门首长签署的任命书。

  聘任国家公务员的程序一般如下:

  (1)公布拟聘任的职位、职数以及任职资格条件。

  (2)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选对象。

  (3)对初选对象进行竞聘、面试、笔试或者举行答辩。

  (4)用人单位择优确定聘任人选,签订聘约,发给聘书。

  聘用人员聘用期满后,其职务自然解除,需要继续聘用的,必须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3、对于兼职的规定

  有关兼职的规定是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能够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避免兼职过多过滥的现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五、国家公务员的免职

  国家公务员职务发生变化而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及时免去其原任职务。免去原职,是任用新职务的前提。如果不及时办理免职手续,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人员重叠,即某一职务同时有两人担任;二是职务重叠 ,即某个国家公务员同时具有两个职务。

  1、免职情形。国家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去现任职务。

  (1)转换职位任职的;

  (2)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3)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5)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

  (6)退休的;

  (7)其他原因需要免去现职务的。

  2、免职程序。免去国家公务员所任职务,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免职建议。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对免职事由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并发免职令或免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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