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处分国家公务员的批准权限
按照管人与管事相结合又互制约的原则,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一般由国家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批准。其中“开除”处分是最严重的行政处分,关系到国家公务员的去留,因此更要慎重。凡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县级以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无权批准对国家公务员的开除处分。即使违纪国家公务员的任免机关达不到县一级的政府,也要报县政府批准。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必要时也可以给予国家公务员处分。具体来说,给予国家公务员处分的批准权限为:
(1)给予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处分,由任免机关批准。其中给予行政开除处分,需报上级机关备案。给予县级以下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给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须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于严惩违纪,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由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或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职权范围予以撤销职务,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级机关备案。在罢免前上级机关可以先行停止职务,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予以撤职。
(3)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的违纪案,需要给予国家公务员处分时,监察机关应向国家公务员所在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必要时监察机关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给予处分。
国家行政机关发现所属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不适当或者错误时,要本着认真负责、有错必纠的精神,及时予以改正。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予以加重、减轻或者撤销的决定。
六、复核、申诉与解除处分
1、复核与申诉
(1)复核。国家公务员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应在接受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原处理机关接到公务员要求复核的报告后,要在一定期限内,认真听取国家公务员的意见,给予适当的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做出维持原决定、改变原决定或撤销原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2)申诉。国家公务员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国家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不服,应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进行调查,包括调阅有关材料,听取原受理机关、申诉人以及其他国家公务员的意见,然后经过慎重研究,必要时,要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3)允许受处分的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是维护国家公务员政党权益,保证行政处分公平得当的重要措施,各级国家公务员要认真对待。处理复核与申诉问题,关键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实事求是,不掺杂个人感情因素。经过复核或受理申诉,原处分确属不当或错误的,要及时改正或撤销原处分,并负责赔偿或挽回因错误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的名誉上或经济上的损失。
(4)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2、解除处分
国家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若改正错误的,由原处分机关予以解除。
(1)解除处分的期限。为了避免出现因人而异,因单位而异的弊病,国家公务员制定规定中对于解除处分的期限作了统一、明确的规定。即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国家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别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2)解除处分的程序为: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请;所在机关根据其对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情况,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原处理机关作出决定。
(3)解除处分的决定,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国家公务员本人。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在国家公务员纪律规定中明确解除行政处分的内容,不仅很好地体现了我们党一贯倡导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政策,而且有利于受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放下思想包袱,正确认识错误,努力改正错误,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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