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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3)
文章出处:  发布时间:2006-07-05

  (4)原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直接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建议原处理机关予以更正。

  受理申诉的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申诉的机关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后,要制作国家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2)原处理机关的名称,以及做出人事处理决定和复核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 求;

  (4)受理申诉的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受理申诉机关的处理决定;

  (6)做出决定的日期。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机关。

  原处理机关应当将处理决定存入国家公务员的个人档案。

  国家公务员在复核和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因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而加重对国家公务员的处理。

  在受理复核和申诉的机关未做出处理决定前,国家公务员可以撤回复核申请和申诉。要求撤回复核申请和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复核和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国家公务员关于撤回复核申请和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行政监察机关受理国家公务员不服从行政处分的申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公务员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要公开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四、控告制度的基本内容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控告应由受侵害的国家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国家公务员提出控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侵害权益的行为是违法违纪的;

  (2)有明确的被控告机关或者被控告人员;

  (3)被控告的机关和人员属于受理控告的机关管辖。

  国家公务员提出控告应当递交控告书。控告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控告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2)被控告机关或领导人员的名称等基本情况;

  (3)控告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控告的日期。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接到国家公务员的控告书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控告人提供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对需要立案的,应当及时立案。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控告决定立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受理控告的机关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控告立案审理后,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控告人、被控告机关、被控告人和被控告人所在的机关。有关机关和人员接到处理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报给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受理控告的机关对依照本规定提出控告的国家公务员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歧视、刁难。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控告,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敷衍塞责,不得将控告材料转给被控告人。

  国家公务员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要公开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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